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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合作协议注意事项

首先要审查股东资格。

企业与企业之间会进行合作交易,大多数发生股权合作的时候,会签订股东协议。互动协议在往后的经营中是作为企业之间的责权依据的。所以如果协议做的不好的话,可能会影响自己的利益,那么,股权合作协议注意事项有哪些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一、首先要审查股东资格

由于全体股东要对发起设立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一定要审查好股东的资格,包括股东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并且对股东的身份证明最好进行备份。

二、要明确出资额及出合作方式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而且,全部股东的货币出资源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源的百分之三十。所以,一定要明确股东的出合作方式和金额。

如涉及以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作为出合作方式,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三、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及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等问题

由于现在时常会出现股东出资不实或拖延出资的情况,所以,在签订出资协议时,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因为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及要明确约定货币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问题,如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若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则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需要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的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且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四、明确股东的出资责任

股东的出资责任包括出资违约责任和资源充实责任。

1、股东出资违约责任,是指股东未按照协议出资时,应承担缴纳出资和应向足额出资的股东进行违约赔偿的责任。

2、股东出资的资源充实责任,是指未按照协议约定出资的股东对出资差额的填补责任,以及其他已出资的股东对该股东填补责任的连带责任。资源充实责任是只适用于公司股东的特殊出资责任,这种责任是连带责任,股东中的任一人对全部公司的资产不足均负有充实责任,先行承担资源充实责任的股东,可以向违约出资义务的股东求偿,也可以要求其他股东分担。这种责任是法律强制责任,不能通过股东之间的约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来免除。

五、公司未能设立的责任的约定

1、对外责任。原则上,公司设立不能,股东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2、内部责任。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如何分担的问题

3、对由于股东个人的过失原因造成公司不能设立致使其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的责任。

关于“股权合作协议注意事项”的全部介绍就到这里了,对于企业而言,如果协议之中出现了违约的问题,需要自己承担责任,所以在签订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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