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之间常常发生股权转让等活动,通过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转让给他人的方式获取有偿的报酬。但是只要是转让就会遇到定价的问题,定价太高没人买,定价太低获利不足。那么,股权怎么定价合适?
01、股东出资额确定法
股权转让价格按照公司在工商局登记时注册资金及各股东出资额作为计算依据。此种股权定价法,操作简单,在小型企业中较为常见。但是往往出现股权价值偏差的问题。若是一个成长潜力较强、增值空间较大、年盈利率稳步增长的公司,采用此种方式,很容易出现股价偏差,股权转让人的预期收益将大打折扣。
02、股权评估作价法
此类方式较为科学,往往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司价值、股权价值进行预期评估。第三方机构针对公司长线发展目标及战略,进行特定阶段价值的作价,去评估其品牌的无形价值。然而,该方式在成本较高,小型企业创始人很难愿意支付昂贵的评估费用,因此,适应于中型及以上的公司。但是,评估作价法很难应对企业突发性危机,譬如“三鹿奶粉事件”“长生药业事件”,涉事企业一夜之间市值大跌,之间的评估作价数据完全失效。因此,评估作价的方法对未来预期、企业风险等方面,具有局限性,需要加以调整与重制。
03、净资产作价法
企业净资产是一个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实时调整的资产数据。通常根据公司几个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综合评定,在公司章程或合伙人协议中明确约定净资产确定的条款。例如:股东退出时按照公司当前年度净资产的90%确定股权对价。然而,此种方式在财务报表上存在虚假数据的可能性,公司控股股东可能通过伪造财务数据,降低净资产,以此达到股权价值的折损。
04、股东协商法
公司合伙人之间“人合性”的存在,导致很多合伙人在退出时仍本着“好聚好散”的兄弟态度,对于股权对价问题上,双方都采用协商“一口价”的方式确定。这种作价方式存在很大程度上的主观性,容易对股权交割的公平性产生质疑,甚至在股权转让纠纷过程中,由于严重低于市场价格,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因此,股权转让人在采用此方式时,不能偏离基本的股权价值,否则后续纠纷较多。
综上,每一种方法都存在优势,同时也存在自身的局限性,那么在最终确定股权作价时,应采取组合应用的方法。吸收各类作价法的长处与精髓,并结合具体方案进行变量调整。企业股权估值没有一个确定、量化的公式,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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