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常见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彻底剥夺;
2、按照净资产回购;
3、按照折算出来的原始出资回购;
4、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折现)回购;
5、继续保留;
大家可能发现了,从上往下可能对离职核心员工越来越有利。
实际操作中应该如何选择呢?我们一个一个分析:
1、彻底剥夺股权/期权一般是针对因为有重大过错/过失而离职的员工,属于惩罚性措施,在期权/股权协议中一般都有详细描述:包括且不仅限于泄漏公司机密、盗窃公司资产、因为工作失误或者故意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等等,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净身出户”。
2、净资产价格回购大概也就比彻底剥夺没强太多,创业公司的净资产是远远低于市场价格的,甚至有些比原始出资都低(因为持续亏损),这种一般是针对离职后存在重大利益冲突(比如跳槽去竞争对手,或者自己创业做竞争业务)或者在职时严重不能履行职务要求的员工。
3、按照折算出来的原始合作回购:这个已经属于较为公平的方案了,相当于把本金都还了,合作收益就放弃了。本金可以按照之前说的期望薪水和实际薪水的差额,以及对额外资源的估值来计算。这种方法适用于“平淡分手,相忘江湖”的一般核心员工。
4、以市场公允价格(折现)回购,这个就比较折中了,在公司上市前,市场公允价格一般可以用上一轮合作的价格加上一个折现率计算(因为合作一般都是增资,增资的估值要比买老股高),例如上一轮合作后的估值为一千万人民币,那么公允价格可以按照800万计算。这种方法适用于“分手还是朋友”的核心员工,属于皆大欢喜。
5、继续保留股:如果公司觉得虽然核心员工离职,但仍然对公司有较大的帮助,并且核心员工也承诺离职后还会继续向公司提供帮助和资源,那么可以把核心员工的员工股权/期权转化为一般合作人的股权(期权可能需要出钱认购或者折现一部分)这种方式比较适用于重要的核心员工、离职后还能持续对公司有贡献、或者公司处于重大资源动作(如上市)前夕不希望发生股权变更/纠纷的情况。
上述五种方式是理想状况,实际操作时可以采用折中或者多种方式综合,比如价格介于2-3之间,或者部分股权保留,部分按照特定价格兑现。有些法律或者其他障碍也可以采用变通的方式,例如代持、股转债等等。
然而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创业公司的股权期权协议,退出方案往往还是采用第一第二种,这其中有律师/法务部门草拟合同时更加偏向公司一方(毕竟是公司付钱),也有创始人舍不得股权期权现金的心理,或者创业者对创业道路上所谓“背叛”的痛恨。但是我想提醒各位创业者的是:
离职员工的管理不仅仅是做给离职员工、同时也是做给还留在公司的其他员工和尚未入职的潜在员工看的。所谓兔死狐悲、唇亡齿寒,除非是受益者,否则员工间有再多的矛盾,也不会对公司管理者剥夺员工合法正当权益的事情叫好,希望各位创业者在考虑类似问题的时候能够多想想。
1、彻底剥夺;
2、按照净资产回购;
3、按照折算出来的原始出资回购;
4、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折现)回购;
5、继续保留;
大家可能发现了,从上往下可能对离职核心员工越来越有利。
实际操作中应该如何选择呢?我们一个一个分析:
1、彻底剥夺股权/期权一般是针对因为有重大过错/过失而离职的员工,属于惩罚性措施,在期权/股权协议中一般都有详细描述:包括且不仅限于泄漏公司机密、盗窃公司资产、因为工作失误或者故意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等等,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净身出户”。
2、净资产价格回购大概也就比彻底剥夺没强太多,创业公司的净资产是远远低于市场价格的,甚至有些比原始出资都低(因为持续亏损),这种一般是针对离职后存在重大利益冲突(比如跳槽去竞争对手,或者自己创业做竞争业务)或者在职时严重不能履行职务要求的员工。
3、按照折算出来的原始合作回购:这个已经属于较为公平的方案了,相当于把本金都还了,合作收益就放弃了。本金可以按照之前说的期望薪水和实际薪水的差额,以及对额外资源的估值来计算。这种方法适用于“平淡分手,相忘江湖”的一般核心员工。
4、以市场公允价格(折现)回购,这个就比较折中了,在公司上市前,市场公允价格一般可以用上一轮合作的价格加上一个折现率计算(因为合作一般都是增资,增资的估值要比买老股高),例如上一轮合作后的估值为一千万人民币,那么公允价格可以按照800万计算。这种方法适用于“分手还是朋友”的核心员工,属于皆大欢喜。
5、继续保留股:如果公司觉得虽然核心员工离职,但仍然对公司有较大的帮助,并且核心员工也承诺离职后还会继续向公司提供帮助和资源,那么可以把核心员工的员工股权/期权转化为一般合作人的股权(期权可能需要出钱认购或者折现一部分)这种方式比较适用于重要的核心员工、离职后还能持续对公司有贡献、或者公司处于重大资源动作(如上市)前夕不希望发生股权变更/纠纷的情况。
上述五种方式是理想状况,实际操作时可以采用折中或者多种方式综合,比如价格介于2-3之间,或者部分股权保留,部分按照特定价格兑现。有些法律或者其他障碍也可以采用变通的方式,例如代持、股转债等等。
然而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创业公司的股权期权协议,退出方案往往还是采用第一第二种,这其中有律师/法务部门草拟合同时更加偏向公司一方(毕竟是公司付钱),也有创始人舍不得股权期权现金的心理,或者创业者对创业道路上所谓“背叛”的痛恨。但是我想提醒各位创业者的是:
离职员工的管理不仅仅是做给离职员工、同时也是做给还留在公司的其他员工和尚未入职的潜在员工看的。所谓兔死狐悲、唇亡齿寒,除非是受益者,否则员工间有再多的矛盾,也不会对公司管理者剥夺员工合法正当权益的事情叫好,希望各位创业者在考虑类似问题的时候能够多想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