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目前,《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但《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民法总则》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一般认为即使企业已经注销,税务机关仍可向原合作者追缴欠税,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咨询相关税务机关或者律师。
同时,《民法总则》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一般认为即使企业已经注销,税务机关仍可向原合作者追缴欠税,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咨询相关税务机关或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