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合伙人除名,是指合伙企业中的多数合伙人作为一个整体,对某一合伙人作出的要求其退出合伙企业的的强制性决定。规定除名是为了保护合伙人全体利益、维持合伙事业继续和发展的需要。
除名不同于一般企业对职工的开除,开除是企业对有过错职工采取的一种强制其离开企业的行政处分,而除名则是合伙关系中多数合伙人一致要求与某一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的强制行为,两者是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不能混为一团。
除名是合伙企业中的大事,它的成立必须有两个条件,第一,除名必须有正当理由,所谓正当理由,考|试/大通常是指被除名合伙人有危及合伙企业发展或对其他合伙人权益有不法侵害的行为,故有正常理由方能决定对某一合伙人的除名,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则被除名的合伙人可以违约为由,要求其他合伙人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第二,除名必须经被除名合伙人以外的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除名不同于一般企业对职工的开除,开除是企业对有过错职工采取的一种强制其离开企业的行政处分,而除名则是合伙关系中多数合伙人一致要求与某一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的强制行为,两者是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不能混为一团。
除名是合伙企业中的大事,它的成立必须有两个条件,第一,除名必须有正当理由,所谓正当理由,考|试/大通常是指被除名合伙人有危及合伙企业发展或对其他合伙人权益有不法侵害的行为,故有正常理由方能决定对某一合伙人的除名,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则被除名的合伙人可以违约为由,要求其他合伙人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第二,除名必须经被除名合伙人以外的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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