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多边合作担保机构公约》第13条的规定,在下列条件下,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都有资格取得多边合作担保机构的担保:
(1)该自然人是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民;
(2)该法人在一会员国注册并在该会员国设有主要业务点,或其多数资源为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或这些会员国民所有,在上述任何情况下,该会员国必须不是东道国;
(3)该法人无论是否是私营,均按商业规范经营;
(4)根据合作者和东道国的联合申请,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合格的合作者扩大到东道国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或其多数资源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但是,所合作产应来自东道国境外。
上述条件中,如果合作者有一个以上的国籍,会员国国籍应先优于非会员国国籍,东道国国籍应优先于任何其它会员国国籍。
(1)该自然人是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民;
(2)该法人在一会员国注册并在该会员国设有主要业务点,或其多数资源为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或这些会员国民所有,在上述任何情况下,该会员国必须不是东道国;
(3)该法人无论是否是私营,均按商业规范经营;
(4)根据合作者和东道国的联合申请,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合格的合作者扩大到东道国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或其多数资源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但是,所合作产应来自东道国境外。
上述条件中,如果合作者有一个以上的国籍,会员国国籍应先优于非会员国国籍,东道国国籍应优先于任何其它会员国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