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又称私人主动合作 含义是指政府部门根据社会对基础设施的需求 ,提出需要建设的项目,通过招投标,由获得特许权的私营部门进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与运营,并在特许期 (通常为 30年左右 )结束时将所经营的项目完好地、无债务地归还政府,而私营部门则从政府部门或从接受服务方来收取费用以回收成本的项目合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