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举个例子说明::我合作两个A、B,由于B经营不善,我打算将A、B合并,B名下有一块土地,合并后的A是否属于“原合作主体存续”对承受的这块土地是否缴纳契税?回复: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合作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提示:如果A与B合并后整体改制成了新,原来的合作者(包括其它合作企业和个人)不再持有股份或不再拥有该,这样就不符合“原合作主体存续”的条件,如果A与B合并后,仍保留A或者B的合作主体,只是将两个合并,就属于“原合作主体存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