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外合作所需环节流程
(一)企业在做出向境外合作的决议后,首先应向省级发改委申请,省级发改委审核报国家发改委批准,取得发改委对项目的核准。
(二)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后,企业通过省级商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获得商务部门的核准,取得中国企业境外合作证书。
(三)企业需到外管局办理外汇登记,凭境外直接合作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合作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合作资源汇出手续以将外汇汇出中国。
二、具体流程及要点
(一)发改委对外合作立项核准
企业在项目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即境外收购项目在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之前,应先由省级发改委初核,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抄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于报告内容要求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向报送单位出具确认函,确认函将标明一定的有效期。有关企业可在有效期内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如在此期间未能完成,应根据情况办理确认函延期,或者重新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1、报批文件
(1)项目申请报告;
报送发改委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①项目名称、合作方基本情况;
②项目背景情况及合作环境情况;
③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④项目总合作、出资额、出合作方式及用汇金额
(2)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3)证明中方及合作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4)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2、审批时限
国家发改委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可延长10日并需告知项目申请人。
已核准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变更:
(1)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地点发生变化;
(2)合作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3)中方合作超过原核准的中方合作额20%及以上;
(4)在计划建设或收购交割期内未实施。
(二)商务主管部门发放境外合作证书
企业通过商务部建立“境外合作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颁发《对外合作批准证书》。
1、申请文件
(1)申请书(主要包括合作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合作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合作资源来源、合作具体内容等);
(2)《境外合作申请表》(企业应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公章);
(3)境外合作相关合同或协议;
(4)有关部门对境外合作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审批时限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商务部。商务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三)外管局外汇登记
企业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合作外汇时,应说明资源来情况,外汇合作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由外管支局颁发境外直接合作外汇登记证。
1、报批文件
(1)外汇资源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2)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3)境外直接合作主管部门对该项合作的核准文件或证书;
(4)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审批时限
省级外汇管理分局应在20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颁发《境外直接合作外汇登记证》。
三、需取得的批准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发改委:合作项目批复(境外合作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合作批准证书(境外合作管理办法)
外汇管理部门:境外直接合作外汇登记证(境内机构境外直接合作外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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