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在实际的市场活动中,往往涉及到股权转让的问题。在股权转让时,个人所得税由谁来承担呢?
股权转让者仍为纳税人,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这种关系不以转让者和受让者签定的合同内容变更。扣缴义务人不得以不知道某些涉税情况为由不履行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对股权转让者和受让者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仍按税法规定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对扣缴义务人不知道的涉税情况,扣缴义务人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应以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在股权转让中如发生应税所得跟踪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保证股权交易链条中各环节转让收入和成本的真实性。
本公告所称股权转让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探矿权;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股权转让收入的核定方法如何把握?
根据《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时,必须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择。被合作企业账证健全或能够对资产进行评估核算的,应当采用净资产核定法进行核定。被合作企业净资产难以核实的,如其股东存在其他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股权转让或类似情况的股权转让,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类比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以上方法都无法适用的,可采用其他合理方法。
净资产主要依据被合作企业会计报表计算确定。对于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比超过20%的企业,其以上资产需要按照评估后的市场价格确定。评估有关资产时,由纳税人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同时,为了减少纳税人资产评估方面的支出,对6个月内多次发生股权转让的情况,给予了简化处理,对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动的,可参照上一次的评估情况。
股权原值如何确认?
根据《办法》第十五至十八条规定,通常情况下,股权原值按照纳税人取得股权时的实际支出进行确认。如纳税人在获得股权时,转让方已经被核定征收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此次转让时,股权原值可以按照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税务机关核定的转让方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定。这也是为了使整个转让环节前后衔接,避免重复征税。
对自然人多次取得同一被合作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时点如何确认?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合作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人需要在被合作企业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
股权转让的纳税时间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的次月15日内。
《办法》第二十条对何时作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时点进行了界定,主要包括六种情形: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享受股东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股权在转让的时候,会有税务的产生,这是依法产生的,但是这个时候谁来缴纳税务呢,股权转让者仍为纳税人,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由受让者承担。
了解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能够帮助大家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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