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交割是股权交付的过程。交割完成,合作人或受让人才真正取得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
确定交割完成的时点很重要,如果不明确,可能发生很多让合作人、股权受让人欲哭无泪的状况。例如,股权转让款或增资款到账后原股东会通过决议以公司资产担保了巨额债务。
1、《公司法》以股东名册的记载变更或者新的出资证明书的签发作为股权交割完成的时点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按照上述规定,《公司法》是以公司内部股东名册的记载变更或者新的出资证明书的签发作为股权交割完成的时点。《公司法》对于股权变动的效力采取公司内部登记生效和公司外部登记对抗相结合的方法。
2、实践中的操作五花八门,股权交割是否完成要综合判断
实践中,很多公司并不在股权转让完成后进行内部股东名册的变更或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这种情况下股权交割的时点可能按下列方法确定:
(1)无交割时点约定的情况下,通常以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作为股权交割的时点。
(2)有交割时点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从约定。
但在约定了交割时点的情况下,对交割时点的约定是否有效可能会发生争议,例如有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签署即交割,这种约定可能就是有问题的。一方面该约定可能与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冲突,另一方面受让人只是在股权转让双方之间取得了一个债权请求权,而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并未形成对受让人股东资格的确认。
所以,如果在协议中约定股权交割时点的话,起码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和精神,例如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交割前提条件满足或被放弃后方能交割,以出资证明书的交付为交割完成时点,交割前提条件包括:
(1)股权转让协议生效;
(2)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股权转让,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3)公司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并变更股东名册。
以上只是举例,现实操作是复杂多样的,需要确认交割是否完成的时候通常是发生争议的时候,而发生争议的时候,法院或仲裁委通常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股权交割是否完成,可能考虑的因素有:
(1)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是否生效;
(2)合作人是否出资,或受让人是否支付股权转让对价;
(3)公司是否做出股东会决议;
(4)公司是否出具出资证明书或变更股东名册;
(5)是否办理工商登记;
(6)是否有关于股权交割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