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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重要程度:1.1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1.1.1附件一中附后的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五)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1.贷款服务。合作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合作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合作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合作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六)现代服务。5.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合作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1)合作租赁服务,是指具有合作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合作租赁。按照标的物的不同,合作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合作租赁服务和不动产合作租赁服务。合作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简要解读:个人角度看,财税〔2016〕36号文件是目前为止对合作租赁及金融租赁最为关键的税务法规。该文件对原有的财税(2013)106号文件进行修正,将合作性售后回租列入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范畴(原106号文件将其列入有形动产租赁),回租业务其本质就是合作,将其列入贷款服务显然更为合理。同时,把不动产的内容也加入合作租赁及合作性售后回租,范围相较原有的财税(2013)106号文件更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