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承担的应是一种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合伙企业解散后,如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各合伙人仍要以个人的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但《中国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63条也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所以五年内如果未还清债务,则自动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