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干股其实就是股权激励的一种方式(未实际出资而通过股权无偿转让即赠与的形式取得的股权)。
1. 公司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就应当在公司章程和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股权退出机制,可以明确约定好股权退出的条件和股权转回时的受让对象,如设计一些岗位绩效考核指标,当“干股”的受让人业绩达不到公司要求时,公司即可强令要求其将股权转让给特定的标的股东。当然亦可以就股权退出限定期限,以保证股权激励能够惠及更多的优秀员工;
2. 在股权激励方案筹划时就决定股权回购的认购价格。应当在公司章程或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股权认购的基准价格和作价依据,既可以约定以“干股”受让时公司的净资产为基准,也可以约定以股权退出时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准;
3. 不管“干股”的受让人是多大的股东,都要尊重他们的股东权益,股权激励的初衷就是为了使得这些优秀的员工在公司找到“归属感”,通过让他们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来最大限度地激发他们自身的才干和潜能,若肆意剥夺这
4. 规范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公司的薪资待遇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一方面是为了创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吸纳更多优秀的骨干员工成为公司的所有者,使其能够更好地发挥自身才能;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这些“骨干”在获得股东身份后停滞不前、坐享其成,公司在他们达不到股权激励初始期望和目的时,可以有理有据地剥夺其股东地位,进而最大限度的避免股东间纠纷诉讼的发生。
1. 公司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就应当在公司章程和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股权退出机制,可以明确约定好股权退出的条件和股权转回时的受让对象,如设计一些岗位绩效考核指标,当“干股”的受让人业绩达不到公司要求时,公司即可强令要求其将股权转让给特定的标的股东。当然亦可以就股权退出限定期限,以保证股权激励能够惠及更多的优秀员工;
2. 在股权激励方案筹划时就决定股权回购的认购价格。应当在公司章程或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股权认购的基准价格和作价依据,既可以约定以“干股”受让时公司的净资产为基准,也可以约定以股权退出时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准;
3. 不管“干股”的受让人是多大的股东,都要尊重他们的股东权益,股权激励的初衷就是为了使得这些优秀的员工在公司找到“归属感”,通过让他们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来最大限度地激发他们自身的才干和潜能,若肆意剥夺这
4. 规范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公司的薪资待遇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一方面是为了创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吸纳更多优秀的骨干员工成为公司的所有者,使其能够更好地发挥自身才能;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这些“骨干”在获得股东身份后停滞不前、坐享其成,公司在他们达不到股权激励初始期望和目的时,可以有理有据地剥夺其股东地位,进而最大限度的避免股东间纠纷诉讼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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