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合伙企业法立法过程中,对于应将营利组织纳入本法调整范围的意见,各方面的认识是一致的,其共同点在于,既然是作为企业法就应调整所有的具有营利性质的社会组织。但对于什么样的组织属于营利性组织则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意见认为,所谓营利性组织就是指工商企业,即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组织,除此以外的组织就不属营利性组织;另一种意见认为,凡从事经营活动,并以此取得收益的组织就应属于营利性组织,都应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