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若合伙开发的地产项目赚钱了,则对小股东也有利,若失败则小股东也会有损失。若大股东擅自挪用公司资源,则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源罪的实质特征,是行为人违背公司内部权限,擅自动用资源。然而,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内部决策原则按资源多数决,这就导致往往大股东(如出资比例占三分之二以上)不但具有绝对控股地位,并且完全掌控股东会,据此掌握公司章程等核心文件的修改权,董、监、高等人员的人事任免权,实质上能全权支配公司,包括动用资源的权限。因此在出现有大股东居于控制地位的情况下,必须有内部制约机制来约束大股东动用资源权限。而这一制度最有效的办法,是在公司章程中要有特别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