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共同点:
(一)二者均具有混合责任的性质
一般的民事主体,无论自然人、法人、还是普通合伙,其责任形式都是单一的。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则与上述民事主体不同。虽然,隐名合伙由出名营业人和隐名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但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无论是隐名合伙中的隐名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隐名合伙中的出名营业人和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则均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二)二者均由负无限责任者享有经营权
在任何民事主体立法中,权利与义务、利益与风险,均应成正比而存在,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基本要求。只有令承担风险大者掌握经营的控制权,才能有效激发其趋利避害的积极性,使其尽力为避免经营风险、谋求最大利益而殚精竭虑、勤勉经营,从而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自身的发展,并能惠及其他组织成员和社会公共利益。
正是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的这一共性,决定了二者社会存在的合理性。
(三)二者均赋予有限责任者享有监督权
隐名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虽然对外不承担无限责任,但其既然已对合伙合作,毕竟也承担了合伙经营的部分风险。为了保障其合作利益及合理回报,防止出名营业人与普通合伙人可能发生的各种不法侵害,法律在不允许隐名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参与经营的同时,必然赋予其对合伙事务及其经营状况的检查、监督权。
(四)二者对有限责任者均有诸多限制性规定
由于隐名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经营的后果只承担有限责任,为确保交易安全,并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法律势必对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规定有诸多限制。
(1)为了确保交易安全,基于有限责任的考虑,各国法律均规定,隐名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均须以实物出资,不得以信用和劳务出资。
(2)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各国法律均规定,无论隐名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都不得直接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若隐名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违反经营禁止的规定,则应引用或准用“表见合伙(Apparentpartner)”规则,责令有限合伙人或隐名合伙人对第三人负无限责任。
(一)二者均具有混合责任的性质
一般的民事主体,无论自然人、法人、还是普通合伙,其责任形式都是单一的。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则与上述民事主体不同。虽然,隐名合伙由出名营业人和隐名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但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无论是隐名合伙中的隐名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隐名合伙中的出名营业人和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则均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二)二者均由负无限责任者享有经营权
在任何民事主体立法中,权利与义务、利益与风险,均应成正比而存在,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基本要求。只有令承担风险大者掌握经营的控制权,才能有效激发其趋利避害的积极性,使其尽力为避免经营风险、谋求最大利益而殚精竭虑、勤勉经营,从而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自身的发展,并能惠及其他组织成员和社会公共利益。
正是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的这一共性,决定了二者社会存在的合理性。
(三)二者均赋予有限责任者享有监督权
隐名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虽然对外不承担无限责任,但其既然已对合伙合作,毕竟也承担了合伙经营的部分风险。为了保障其合作利益及合理回报,防止出名营业人与普通合伙人可能发生的各种不法侵害,法律在不允许隐名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参与经营的同时,必然赋予其对合伙事务及其经营状况的检查、监督权。
(四)二者对有限责任者均有诸多限制性规定
由于隐名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经营的后果只承担有限责任,为确保交易安全,并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法律势必对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规定有诸多限制。
(1)为了确保交易安全,基于有限责任的考虑,各国法律均规定,隐名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均须以实物出资,不得以信用和劳务出资。
(2)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各国法律均规定,无论隐名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都不得直接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若隐名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违反经营禁止的规定,则应引用或准用“表见合伙(Apparentpartner)”规则,责令有限合伙人或隐名合伙人对第三人负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