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或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三)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及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三)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及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