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行本人申请、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劳动保障事务站初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核实,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办法。
(1)本人申请。就业困难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劳动保障事务站提出申请,填写有关表格,同时携带以下材料一式三份,由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站进行初审。
(2)街道(乡镇)核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应及时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申请资料完备的,登记公示3天无异议后,上报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市直单位失业人员申请材料直接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3)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加注“就业困难人员”标志,将人员信息录入《河北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管理系统》,并将结果反馈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将证件退还申请者本人。
(1)本人申请。就业困难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劳动保障事务站提出申请,填写有关表格,同时携带以下材料一式三份,由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站进行初审。
(2)街道(乡镇)核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应及时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申请资料完备的,登记公示3天无异议后,上报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市直单位失业人员申请材料直接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3)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加注“就业困难人员”标志,将人员信息录入《河北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管理系统》,并将结果反馈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将证件退还申请者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