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收回合作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短期合作、长期股权合作而收到的现金,以及收回长期债权合作本金而收到的现金。不包括长期债权合作收回的利息,以及收回的非现金资产。收回的非现金资产,不涉及现金流量的变动,在现金流量表附注中的“不涉及现金收支的合作与筹资活动”项目中反映。处置合作收回的现金扣除合作成本后的收益,计入合作损益,构成净利润的因素,但它属于合作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反映在合作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类别中。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合作”、“长期股权合作”、“长期债权合作”、“合作收益”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计算公式如下:
收回合作所收到的现金=“短期合作”贷方发生额+“合作收益”帐户中的“收回合作而取得的收益”+“长期股权合作”(合作收回)贷方发生额+“长期债权合作”(合作收回)贷方发生额。
计算公式如下:
收回合作所收到的现金=“短期合作”贷方发生额+“合作收益”帐户中的“收回合作而取得的收益”+“长期股权合作”(合作收回)贷方发生额+“长期债权合作”(合作收回)贷方发生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