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一百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二十元。
(二)外商合作企业,外国(地区)公司合作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含代表和雇员变更),收取一百元。
(三)企业法人和外商合作企业增加注册资源(注册资源),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源(注册资源)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1‰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已收取增加注册资源(注册资源)注册登记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二十元。
(二)外商合作企业,外国(地区)公司合作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含代表和雇员变更),收取一百元。
(三)企业法人和外商合作企业增加注册资源(注册资源),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源(注册资源)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1‰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已收取增加注册资源(注册资源)注册登记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