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从法律角度看,特许经营双方是各自独立主权个体,不存在任何合伙、代理、委托、雇用或承包关系。作为总部的加盟者,加盟者无权以总部或总部之关系企业名义签订合同或从事经济法律活动,使总部或总部之关系企业对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或负担费用。除《特许加盟经营合同》规定的相关内容之外,加盟者的一切行为均系加盟者的独立行为,自行承当一切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