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注: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适用)
4.《财政部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字[2011]104号)
自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注: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适用)
4.《财政部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字[2011]104号)
自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