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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租赁是一项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至少由两个合同(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构成。2、拟租赁的设备由承租人自行选定,出租人只负责按用户的要求,给予合作便利,购买设备,不负担设备缺陷、延迟交货等责任和设备维护的义务;承租人也不得以此为由拖欠或拒付租金。
3、全额清偿,即出租人在基本租期内只将设备出租给一个特定的用户,出租人从该用户收取的租金总额应等于该项租赁交易的全部合作及利润,或根据出租人所在国关于合作租赁的标准,等于合作总额的一定比例,如80%。换而言之,出租人在一次交易中就能收回全部或大部分该项交易的合作。
4、对于承租人来说,合作租赁属于资产负债表内的科目,租赁设备应在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因此是由承租人对设备计提折旧的。设备的保险、保养、维护等费用及过时风险均由承租人负担。
5、设备所有权与使用权长期分离。设备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属于出租人,设备的使用权在经济上属于承租人。
6、基本租期结束时,承租人一般对设备拥有留购、续租或退租三种选择权。
7、不可解约性。对于承租人而言,租赁的设备是承租人根据其自身需要而自行选定的,因此承租人不能以退还设备为条件而提前中止合同。对于出租人而言,因设备为已购进产品,也不能以市场涨价为由提高租金。总之,在一般情况下,租期内租赁双方无权中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