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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非法合作应该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一般是个人或机构针对社会公众,而不是特定的某个人群,承诺高额回报,往往许诺合作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源,携款潜逃。比如颇有争议的吴英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也是有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的主观意图。合伙、天使轮等等都是企业发展中股东的合作方式以及合作轮次。企业合作过程中,向特定的合作者合作,充分履行告知合作风险的义务,杜绝收益预期的承诺或变相的承诺,在正常情况下一般都不会触及非法集资这一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