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3个股东的有限公司,前期每人33%的股权,因业务需要,其中一名股东追加10万合作款,其他股东建议按照合作款到账时间核算订单利润。如到账时间前按照每人33%的比例均分利润,到账时间后按照变更后股权比例核算利润分配,个人认为这种方式不合理,对于追加合作款的股东不公平,应该按照变更后股权比例拉通核算,请专业人士告知正确的方式和依据,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