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需要1.申请设立合作租赁公司的合作者须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外方合作者或其境外母公司应资信良好,在境外已合法注册并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
2.合作各方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合作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显示资不抵债的不符合申请资格。外方合作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3.存续未满一年的合作者暂不具备申报条件。符合条件的外方合作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SPV)名义合作设立合作租赁公司,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
2.合作各方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合作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显示资不抵债的不符合申请资格。外方合作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3.存续未满一年的合作者暂不具备申报条件。符合条件的外方合作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SPV)名义合作设立合作租赁公司,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