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本计划的目的,是让那些把资源带来香港,但不会在港参与经营任何业务的人士(即资源合作者(合作者))来港居留。合作者可从不同的获许合作资產类别中选择自己的合作项目, 而无须开办或合办业务。
本计划适用於下列人士
(a) 外国国民(阿富汗、阿尔巴尼亚、古巴和朝鲜的国民除外) ;
(b) 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区)居民;
(c) 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本公司可以代申请外国居留权,一般三个星期办妥)
(d) 无国籍但已在外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并持有确实可以重新进入该国的文件的人士 ;
(e) 台湾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