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股东平等待遇原则
股东平等待遇原则是指在上市公司收购中,对象公司的“所有股东都应当享有平等待遇,属于同一类别的股东应当享有同样的待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受到同等对待。
二、信息披露原则
1、大额持股披露。大额持股披露是指股东在持股达到一定比例时,有义务报告并披露其股份增减情况和持股意图,并且在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时,有义务强制收购。在大多数情况下,大额持股是收购的前兆。大额持股披露一方面要充分警惕快速积累股份的行为,以及可能引起公司控股变动情况;另一方面要重估持股的真实价值,让投资公众在充分掌握信息的基础上自主做出投资判断,使大股东通过逐步收购形成事实上的信息垄断和股份操作。
2、收购要约和收购意图的披露。收购人收购要约的具体内容和收购意图是目标公司股东进行投资判断(持有或出售)的主要依据,因此为了保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利益相关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份交易,各国上市公司收购立法对此做出了相当严格的规定这也是保障股东平等待遇原则得到贯彻的基本前提。
三、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
上市公司并购活动应重视目标公司中小股东的弱势地位,如果他们不提及并购立法和有力保护,就很难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因此各国并购立法都特别关注中小股东的利益。这主要体现在强制要约和强制买入剩余股份两方面。
1.强制收购要约。强制收购要约是指法律强制收购人在目标公司股份达到法定比例(多数情况下为法定控股比例)时,向目标公司剩余股份持有人提出全面收购要约。其目的是防止收购者以其控股地位压迫中小股东,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法律通过强制申请收购,交给中小股东选择是否与新的控股公司合作。他们可以选择控股公司的股东,也可以出售自己的股份寻找新的合伙公司。
2.强制认购剩余股份。这意味着,在要约期满,要约收购人持有的股份达到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绝对优势比例时,目标公司的剩余股东有权在同等条件下向收购要约人强制出售该股份,该制度的初衷与强制收购要约制度的理由相同
股东平等待遇原则是指在上市公司收购中,对象公司的“所有股东都应当享有平等待遇,属于同一类别的股东应当享有同样的待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受到同等对待。
二、信息披露原则
1、大额持股披露。大额持股披露是指股东在持股达到一定比例时,有义务报告并披露其股份增减情况和持股意图,并且在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时,有义务强制收购。在大多数情况下,大额持股是收购的前兆。大额持股披露一方面要充分警惕快速积累股份的行为,以及可能引起公司控股变动情况;另一方面要重估持股的真实价值,让投资公众在充分掌握信息的基础上自主做出投资判断,使大股东通过逐步收购形成事实上的信息垄断和股份操作。
2、收购要约和收购意图的披露。收购人收购要约的具体内容和收购意图是目标公司股东进行投资判断(持有或出售)的主要依据,因此为了保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利益相关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份交易,各国上市公司收购立法对此做出了相当严格的规定这也是保障股东平等待遇原则得到贯彻的基本前提。
三、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
上市公司并购活动应重视目标公司中小股东的弱势地位,如果他们不提及并购立法和有力保护,就很难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因此各国并购立法都特别关注中小股东的利益。这主要体现在强制要约和强制买入剩余股份两方面。
1.强制收购要约。强制收购要约是指法律强制收购人在目标公司股份达到法定比例(多数情况下为法定控股比例)时,向目标公司剩余股份持有人提出全面收购要约。其目的是防止收购者以其控股地位压迫中小股东,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法律通过强制申请收购,交给中小股东选择是否与新的控股公司合作。他们可以选择控股公司的股东,也可以出售自己的股份寻找新的合伙公司。
2.强制认购剩余股份。这意味着,在要约期满,要约收购人持有的股份达到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绝对优势比例时,目标公司的剩余股东有权在同等条件下向收购要约人强制出售该股份,该制度的初衷与强制收购要约制度的理由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