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要看“分公司”的名称,而要看该企业组织形态的实质,其具有独立的财产,则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同时采取股份制管理,则出资方承担有限责任,独立财产与有限责任是法人格独立的基本要件,所以即使名称上是“分公司”但其实质仍然是公司形态,同时又由所谓的总公司出资,所以在法律性质上来讲应该是“子公司”。如此看来,关系是:总公司均是“分公司”的出资方,是出资人与公司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