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没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二条:“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权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可知,转让方式一般有三种:(1)拍卖;(2)抵债;(3)变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