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冒名股东的认定应当区别于实际股东。首先被冒名者不能认定为公司股东。如果认定不存在的人为股东,将会因股东的缺位而导致股东权利义务无人承受,不利于维护公司团体法律关系稳定;如果认定被盗用名义者为股东,因其既无真实出资,亦无与冒名者的合意,不仅不符合股东的基本要件,而且将导致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
其次冒名者亦不能认定为公司股东。冒名无非是为了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果认定冒名者为公司股东,有违公序良俗原则,是立法者之禁忌。对冒名登记成立的公司,如果构成事实上的一人公司,应当认定公司成立无效,一方面解决了股东资格问题。另一方面涉及到债权人权利实现的,由公司实际投资者承担偿还责任。
这样处理即维护了法律尊严,制裁了违法分子,又达到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目的。如果虽然存在冒名股东,但并未构成一人公司,其他股东对此不知情的,为了保护无过错股东利益,不宜认定公司成立无效或强制其解散,而应收缴该部分股权,通过拍卖或者由其他股东认购等方式,确定新的投资人为公司股东。
作为这方面的专业人员,在工作的时候有许多自己的体会与理解,希望我所提供的内容能真正帮助到你吧,谢谢!!!。
其次冒名者亦不能认定为公司股东。冒名无非是为了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果认定冒名者为公司股东,有违公序良俗原则,是立法者之禁忌。对冒名登记成立的公司,如果构成事实上的一人公司,应当认定公司成立无效,一方面解决了股东资格问题。另一方面涉及到债权人权利实现的,由公司实际投资者承担偿还责任。
这样处理即维护了法律尊严,制裁了违法分子,又达到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目的。如果虽然存在冒名股东,但并未构成一人公司,其他股东对此不知情的,为了保护无过错股东利益,不宜认定公司成立无效或强制其解散,而应收缴该部分股权,通过拍卖或者由其他股东认购等方式,确定新的投资人为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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