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收入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收入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规定,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应判定其在该企业具有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身份,除其取得的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45号)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外,应分别就其以董事(长)身份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和以雇员身份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二项或者二项以上的收入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之规定,“工资、薪金收入”与“劳务报酬收入”系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同项目,即使公司董事同时从同一公司分别取得上述两项收入的,该两项收入应当分别按照其所适用的征税方式计算纳税,即分别抵扣各自的减除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二项或者二项以上的收入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之规定,“工资、薪金收入”与“劳务报酬收入”系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同项目,即使公司董事同时从同一公司分别取得上述两项收入的,该两项收入应当分别按照其所适用的征税方式计算纳税,即分别抵扣各自的减除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