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股东的出资不实,并不直接导致其丧失股东资格,而是产生补足、返还和在补足、返还范围内的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以及其股东权利受到限制。这种责任的承担和权利的限制仍然是基于《公司法》关于认缴出资制度的规定,即,一般情况下,认缴出资是股东资格的认定条件。因股东出资不足而否认股东资格,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该股东的实缴出资为零。第二,向该股东发出的补足或者返还出资的催告是否认股东资格的前置程序;第三,否认股东资格必须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