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两者法律定位不同。在两大理论法系国家中,有限合伙均被当作商事主体对待而处于商自然人和商法人想并列的立法格局之中。
2、法律性质不同。有限合伙除了与隐名合伙一样均为一种契约关系之外,它更作为一个经营组织体,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还赋予其法律人格。
3、契约成立要件不同。因有限合伙是商事主体,并以其人合性和资合性作为信用基础对外经营。而隐名合伙仅以出名营业人的信用对外经营,缺乏资产保证性。
4、约束规范不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所有的合伙人均受约与公司或企业的规章章程,且章程对新入伙的合伙人具有同样的效力。而在隐名合伙中,他们之间的这种“借贷合同”并不受公司章程调整。
5、信用基础与合伙人对出资所享有的回报权利不同。在有限合伙中,合伙企业的对外营业基础是它的人合与资合。而在隐名合伙中,出名营业人仅以其个人信用作为对外信用的基础。
2、法律性质不同。有限合伙除了与隐名合伙一样均为一种契约关系之外,它更作为一个经营组织体,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还赋予其法律人格。
3、契约成立要件不同。因有限合伙是商事主体,并以其人合性和资合性作为信用基础对外经营。而隐名合伙仅以出名营业人的信用对外经营,缺乏资产保证性。
4、约束规范不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所有的合伙人均受约与公司或企业的规章章程,且章程对新入伙的合伙人具有同样的效力。而在隐名合伙中,他们之间的这种“借贷合同”并不受公司章程调整。
5、信用基础与合伙人对出资所享有的回报权利不同。在有限合伙中,合伙企业的对外营业基础是它的人合与资合。而在隐名合伙中,出名营业人仅以其个人信用作为对外信用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