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常务董事”在我们国家《公司法》里面没有,在外国或者港澳台的公司法律法规里面有。
“常务董事”在境外法律法规里面,通常是指公司的全职董事,被公司任命完成特定的任务,拿公司的固定报酬,为公司做事的人员。他与“非常务董事”相对。
“非常务董事”是指不承担积极的管理义务,通常不拿固定报酬的董事。通常是一定领域专家或知名人物,非常务董事对于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有相当大的作用。我们国家的上市公司聘任有“独立董事”,就跟这种基本类似。
常务董事的英文是“the executive director”,直译过来就是“执行董事”。从这个角度来理解,两者就是同一个东西。但我们国家公司法已经有“执行董事”的概念,主要是指不设董事会的中小型有限责任公司中,行使董事会职权的人。所以从这个角度看,两者意思又不一样,所以一定要注意。
“常务董事”在境外法律法规里面,通常是指公司的全职董事,被公司任命完成特定的任务,拿公司的固定报酬,为公司做事的人员。他与“非常务董事”相对。
“非常务董事”是指不承担积极的管理义务,通常不拿固定报酬的董事。通常是一定领域专家或知名人物,非常务董事对于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有相当大的作用。我们国家的上市公司聘任有“独立董事”,就跟这种基本类似。
常务董事的英文是“the executive director”,直译过来就是“执行董事”。从这个角度来理解,两者就是同一个东西。但我们国家公司法已经有“执行董事”的概念,主要是指不设董事会的中小型有限责任公司中,行使董事会职权的人。所以从这个角度看,两者意思又不一样,所以一定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