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利】:
1、实际出资人不愿意显示于公司股东名册或登记机关的备案文件之中。
2、为了规避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有限公司股东不得超过50人,股份公司股东不得超过200人。若实际投资人过多,投资人可能会选择由部分人员持股。
3、保证公司创始人享有公司的控制权,保证公司持股结构的稳定性。
【弊】:
1、对名义股东的风险:
(1)若实际出资人未在认缴期限内缴足出资,则名义股东要承担补足及未出资范围内的连带赔偿责任。
(2)因为遵照实际出资人指示而行驶股东权利时,可能因该行为违法而沦为“替罪羊”。
2、对实际出资人的风险:
(1)不能显名的风险。而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半人数同意。若有股东不同意,则可能无法显名。
(2)显名带来税负。股权转让需缴纳溢价部分20%的个人所得税。
(3)名义股东滥用权利。滥用股东身份带来的表决权、股利分配等权利,甚至擅自处分股权。
1、实际出资人不愿意显示于公司股东名册或登记机关的备案文件之中。
2、为了规避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有限公司股东不得超过50人,股份公司股东不得超过200人。若实际投资人过多,投资人可能会选择由部分人员持股。
3、保证公司创始人享有公司的控制权,保证公司持股结构的稳定性。
【弊】:
1、对名义股东的风险:
(1)若实际出资人未在认缴期限内缴足出资,则名义股东要承担补足及未出资范围内的连带赔偿责任。
(2)因为遵照实际出资人指示而行驶股东权利时,可能因该行为违法而沦为“替罪羊”。
2、对实际出资人的风险:
(1)不能显名的风险。而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半人数同意。若有股东不同意,则可能无法显名。
(2)显名带来税负。股权转让需缴纳溢价部分20%的个人所得税。
(3)名义股东滥用权利。滥用股东身份带来的表决权、股利分配等权利,甚至擅自处分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