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是。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