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2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就不赔偿,这显然是一种误解。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确立的对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予以救济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制社会对人权提供的最基本法律保障,作为行政法规,当其与位阶更高的法律规定相冲突时,则应适用法律规定。从该民事法律的规定来看,医患赔偿纠纷案件并不是以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为前提条件,而是以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