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如果该国企是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实际控股方在过渡期内,不得通过其控股股东地位提议改选被收购方的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的,来自控股方的董事不得超过原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国企作为并购方的,其董事会的调整则只要符合公司法以及国家的规定,没有其他明确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