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关于合作目的,是以战略合作为主还是以财务合作为主。战略合作还是财务合作,取决于保险机构的经营战略。通常来讲,财务合作是为了获取合作回报,战略合作则是为了延伸产业链,获得协同效应。根据保险资源特点,绝大部分股权合作还是要以获取稳定收益为主,达到资产负债匹配的目的。因此,保险资源合作股权,要以财务合作为主,少量开展战略合作。
(二)关于创新模式,是以纯股性为主还是股债结合为主。保险机构可以通过结构创新、管理创新和风控创新,设计出更加灵活多样的股权类金融产品,满足真实有效的社会需求。前一阶段,泰康资产、新华资产等资产管理公司,联合九家保险公司,发起设立了中石油股权合作计划,对这一模式进行了有益探索。今后保险资源合作股权的模式创新,还要更多偏向于股债结合方式,一方面通过债权或类债权合作满足当期现金流要求,另一方面通过股权方式赚取更多合作回报。
(三)关于合作范围,是限于部分行业还是放开大部分行业。目前,保险资源可以直接合作的行业,包括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等九大类。保险资源间接合作股权,则基本不受行业限制。就现有可以直接合作的行业而言,因宏观经济景气度、行业自身特点等因素影响,可能对保险资源获取稳定收益产生一定程度约束。因此,财务合作的范围可以扩大到绝大部分行业,允许保险资源抢抓那些集中度适中、高增长、高附加价值的行业合作机会。对重大股权合作,在目前阶段,还是应该限于那些与保险业务相关的行业。
(四)关于合作方式,是以直接合作为主还是以间接合作为主。股权合作属于典型的高风险合作,合作能力是开展业务的基础和关键。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不够发达,金融产品还不够多样化,保险机构直接合作和间接合作的经验都比较欠缺。团队实力比较强的保险机构,可以做直接合作;团队实力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的保险机构,可以通过PE基金进行股权合作。当前阶段,两种方式并重发展更为适合我国国情,保险机构要积极准备,抢抓有利的合作机会,但在具体操作上,还是要审慎推进。
(五)关于政策配套,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保险资源开展股权合作,需要支持性或扶持性的配套政策。相关部门要不断完善IPO机制,建立股权二级市场,拓宽保险资源的交易和退出渠道;进一步放松资源、基础设施等合作领域的限制,给予保险机构更多合作机会;抵免合伙制企业一定比例的个人所得税,进一步提高保险资源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此外,监管机构也要提高股权合作比例,制定统一的估值标准,提高股权合作资产的认可比例,不断推动保险资源股权合作业务健康发展。
(二)关于创新模式,是以纯股性为主还是股债结合为主。保险机构可以通过结构创新、管理创新和风控创新,设计出更加灵活多样的股权类金融产品,满足真实有效的社会需求。前一阶段,泰康资产、新华资产等资产管理公司,联合九家保险公司,发起设立了中石油股权合作计划,对这一模式进行了有益探索。今后保险资源合作股权的模式创新,还要更多偏向于股债结合方式,一方面通过债权或类债权合作满足当期现金流要求,另一方面通过股权方式赚取更多合作回报。
(三)关于合作范围,是限于部分行业还是放开大部分行业。目前,保险资源可以直接合作的行业,包括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等九大类。保险资源间接合作股权,则基本不受行业限制。就现有可以直接合作的行业而言,因宏观经济景气度、行业自身特点等因素影响,可能对保险资源获取稳定收益产生一定程度约束。因此,财务合作的范围可以扩大到绝大部分行业,允许保险资源抢抓那些集中度适中、高增长、高附加价值的行业合作机会。对重大股权合作,在目前阶段,还是应该限于那些与保险业务相关的行业。
(四)关于合作方式,是以直接合作为主还是以间接合作为主。股权合作属于典型的高风险合作,合作能力是开展业务的基础和关键。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不够发达,金融产品还不够多样化,保险机构直接合作和间接合作的经验都比较欠缺。团队实力比较强的保险机构,可以做直接合作;团队实力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的保险机构,可以通过PE基金进行股权合作。当前阶段,两种方式并重发展更为适合我国国情,保险机构要积极准备,抢抓有利的合作机会,但在具体操作上,还是要审慎推进。
(五)关于政策配套,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保险资源开展股权合作,需要支持性或扶持性的配套政策。相关部门要不断完善IPO机制,建立股权二级市场,拓宽保险资源的交易和退出渠道;进一步放松资源、基础设施等合作领域的限制,给予保险机构更多合作机会;抵免合伙制企业一定比例的个人所得税,进一步提高保险资源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此外,监管机构也要提高股权合作比例,制定统一的估值标准,提高股权合作资产的认可比例,不断推动保险资源股权合作业务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