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因为:实现合作者与创业者的最佳结合,尤其适合于风险合作。一方面,有资源实力者出于谨慎,不愿合作于需要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而公司制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可能导致的经营者道德风险也令其望而止步。另一方面,拥有合作管理能力或技术研发能力者往往缺乏资源,愿意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代价取得资源管理权,在承担较高风险的同时,在项目成功以后,获取高于其出资额数倍以至十倍以上的高额利润。有限合伙制度完全契合了这两种市场需求,确保了资源、技术和管理能力的最佳组合,实现效益最大化。
高级合作总监
合作总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