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合作,财产为合作人个人所有,合作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合作人将个人独资企业转让,企业的形式虽然没变,但合作主体变了。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就是原合作人的个人行为,它的转让应视为原企业的消灭,产生的则是新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转让前以企业名义经营,所形成的债权、债务事实上是属于原合作人个人所有,当企业脱离原合作者甚至解散时,债权债务并未发生消灭之事实,原合作人仍可享有对其经营该企业期间形成的债权,同时也承担清偿其经营期间所形成的债务。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产生纠纷,如属原合作人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确定主体资格时应以原合作人为主体,由原合作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种情况,出让人(原合作人)与受让人(新合作人)之间如果达成了由受让人继承个人独资企业原债权债务的协议:受让人同意承担出让人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并取得了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同意的,又受让人作为诉讼主体并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出让人同意将债权转让予受让人,并已通知了企业债务人的,发生纠纷时受让人作为诉讼主体。
第三种情况,如果原合作人为逃避债务,无偿或恶意串通低价转让个人独资企业,应赋予企业的债权人对该转让行为的撤销权。发生纠纷时,将原合作人、新合作人列为共同被告,由原合作人、新合作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发生的债务,分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新合作人符合合作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产生的债务,由新合作人作诉讼主体并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种情况,“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合作人申请设立个人合作企业。”新合作人如属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如果原合作人明知的,由原合作人、新合作人作诉讼主体,由新合作人承担民事责任,原合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种情况,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合作,财产为合作人个人所有,合作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合作人将个人独资企业转让,企业的形式虽然没变,但合作主体变了。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就是原合作人的个人行为,它的转让应视为原企业的消灭,产生的则是新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转让前以企业名义经营,所形成的债权、债务事实上是属于原合作人个人所有,当企业脱离原合作者甚至解散时,债权债务并未发生消灭之事实,原合作人仍可享有对其经营该企业期间形成的债权,同时也承担清偿其经营期间所形成的债务。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产生纠纷,如属原合作人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确定主体资格时应以原合作人为主体,由原合作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种情况,出让人(原合作人)与受让人(新合作人)之间如果达成了由受让人继承个人独资企业原债权债务的协议:受让人同意承担出让人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并取得了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同意的,又受让人作为诉讼主体并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出让人同意将债权转让予受让人,并已通知了企业债务人的,发生纠纷时受让人作为诉讼主体。
第三种情况,如果原合作人为逃避债务,无偿或恶意串通低价转让个人独资企业,应赋予企业的债权人对该转让行为的撤销权。发生纠纷时,将原合作人、新合作人列为共同被告,由原合作人、新合作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发生的债务,分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新合作人符合合作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产生的债务,由新合作人作诉讼主体并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种情况,“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合作人申请设立个人合作企业。”新合作人如属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如果原合作人明知的,由原合作人、新合作人作诉讼主体,由新合作人承担民事责任,原合作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