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公司法》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依据《公司法》第138条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但国务院目前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国务院目前尚未规定其他方式,实践中很多企业选择了协议转让。《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股份公司并没有这样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资合性,公司股份的转让不涉及人合因素,也不影响公司资源的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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