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有限公司。尽管我国目前的公司资源制度仍属于法定资源制,但随着公司法2013年的修改,出资的认缴和实缴时间方面比过去宽松了许多。因此,在风险合作基本属于溢价合作的背景下,如果后续出现降价合作导致原有合作人权益被稀释时,可以通过调整原有合作金额中计入注册资源(实收资源)与资源公积额度的办法来对先前的合作者进行补偿。另外一种调整方式就是创业企业直接对风险合作人进行现金补偿。
(2)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可以向风险合作人发行“可转换优先股”,反稀释调整通过“可转换优先股”的转换价格(转换比率)来进行。当然由于优先股的发行主体受到严格限制,仅限于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众公司,且风险合作所投企业基本上均属非公众公司,这种调整方式比较少见,但是股份公司完全可以参照有限公司的做法来实现对风险合作人的补偿。
(3)创业企业家或其他关键股东作为补偿主体的分析。如果在稀释发行的情况下,由创业企业家或其他关键股东给予风险合作人一定数量的免费股权或现金来进行补偿,属于股东对自己权益的处分,没有法律障碍,也是一种可行的方式。
(2)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可以向风险合作人发行“可转换优先股”,反稀释调整通过“可转换优先股”的转换价格(转换比率)来进行。当然由于优先股的发行主体受到严格限制,仅限于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众公司,且风险合作所投企业基本上均属非公众公司,这种调整方式比较少见,但是股份公司完全可以参照有限公司的做法来实现对风险合作人的补偿。
(3)创业企业家或其他关键股东作为补偿主体的分析。如果在稀释发行的情况下,由创业企业家或其他关键股东给予风险合作人一定数量的免费股权或现金来进行补偿,属于股东对自己权益的处分,没有法律障碍,也是一种可行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