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婚姻法》第17条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我们可以概括出夫妻共同股权(包括股权收益)的范围有:
1、婚后以共同财产合作或买卖取得的股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都可能将其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合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进而取得股权。
对于这种股权,其财产来源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而权利取得的时间也是在婚后,因而这种股权当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股权。不过,对夫妻双方合作取得的股权实际上会存在由何人持股的问题,也就是说由夫妻二人共同享有的股权,会存在由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持股即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只记载一人的姓名,对此不能否认其夫妻共有的性质,在分割时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股权予以分割。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受赠而获得的共同股权。
首先,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赠与双方的股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股权。其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中的一方继承或受赠与所得的股权,对此要区分为两种情况:第一,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明确表示只归夫妻双方中的一人所有的,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股权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股权予以分割;第二,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没有明确表示只能归一方的,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4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股权而非夫妻个人股权。
3、夫妻二人约定为双方共同所有的股权。
我国《婚姻法》不仅规定了法定财产制,还规定了约定财产制。若夫妻二人约定为双方共同所有的股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股权。
4、婚前双方共同合作获得的股权。
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即形成一种合作关系,每人各拿出一部分财产共同合作设立公司或因买卖共同取得股权,并且在双方结婚后该股权仍然存在的,该股权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股权,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5、一方婚后以个人财产合作取得的股权收益。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该股权收益属于一方在婚后以个人财产合作而取得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一方婚前个人股权婚后的收益。
对一方婚前股权婚后收益是否认定为夫妻共有应该区分不同情况。
如果配偶一方在行使股权时得到另一方的帮助和支持而使股权得到收益,即可认定该收益为夫妻共有。因为将凝聚了另一方配偶劳动的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符合现代婚姻法的理念,有利于建立合理稳定的家庭财产制模式和家庭关系。反之,则应认定为该股东个人所有。
因为根据物权法,股权收益是股东基于股权所取得的股息和红利,它们是股权的法定孳息,应当归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合法权利人。
1、婚后以共同财产合作或买卖取得的股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都可能将其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合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进而取得股权。
对于这种股权,其财产来源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而权利取得的时间也是在婚后,因而这种股权当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股权。不过,对夫妻双方合作取得的股权实际上会存在由何人持股的问题,也就是说由夫妻二人共同享有的股权,会存在由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持股即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只记载一人的姓名,对此不能否认其夫妻共有的性质,在分割时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股权予以分割。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受赠而获得的共同股权。
首先,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赠与双方的股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股权。其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中的一方继承或受赠与所得的股权,对此要区分为两种情况:第一,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明确表示只归夫妻双方中的一人所有的,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股权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股权予以分割;第二,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没有明确表示只能归一方的,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4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股权而非夫妻个人股权。
3、夫妻二人约定为双方共同所有的股权。
我国《婚姻法》不仅规定了法定财产制,还规定了约定财产制。若夫妻二人约定为双方共同所有的股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股权。
4、婚前双方共同合作获得的股权。
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即形成一种合作关系,每人各拿出一部分财产共同合作设立公司或因买卖共同取得股权,并且在双方结婚后该股权仍然存在的,该股权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股权,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5、一方婚后以个人财产合作取得的股权收益。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该股权收益属于一方在婚后以个人财产合作而取得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一方婚前个人股权婚后的收益。
对一方婚前股权婚后收益是否认定为夫妻共有应该区分不同情况。
如果配偶一方在行使股权时得到另一方的帮助和支持而使股权得到收益,即可认定该收益为夫妻共有。因为将凝聚了另一方配偶劳动的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符合现代婚姻法的理念,有利于建立合理稳定的家庭财产制模式和家庭关系。反之,则应认定为该股东个人所有。
因为根据物权法,股权收益是股东基于股权所取得的股息和红利,它们是股权的法定孳息,应当归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合法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