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从实际合作的角度,收不回合作就属于合作失败,如果从协议角度,就需要看协议是如何约定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四十一条企业股权合作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股权合作计税基础证明材料;(二)被合作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合作单位营业执照文件;(四)被合作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五)被合作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六)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合作(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七)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