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合则两利,分则两败。合作人和创始人结合到一起的时候,应该互相认可对方,不仅仅是从商业角度,这种认可应基于共同的愿景基础上,所以创业人和合作人之间更应该持续稳定的长久合作才是双方共赢的局面。创始人和合作者一定要"理念相同”,因为如果理念不同,又出现利益上的冲突,双方很容易谈崩。中国市场在不断地变化,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总会出现偏差,这时候要做相应的改变,这就需要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不断地交流,并做出调整。只有双方的利益和战略眼光一致才能够把企业做大做好。一般来讲,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核心创始人如果对股东会有一定的控制力,则其对董事会也会有相应的控制力,但也并不尽然如此。公司股东之间可以另行约定董事会的组成规则,并将其记载于公司章程中,进而对公司及所有股东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对于核心创始人或创始股东团队而言,可以考虑的方式之一为在公司章程中直接规定董事会一定数量的董事(一般过半数)由创始股东团队或核心创始人委派。另外,具备条件的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也可以考虑借鉴阿里的“合伙人制度”由公司的创始团队及现有的核心高管组成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人会议提名公司多数董事,而不是按照各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分配董事提名权,这样即使创始团队或核心创始人拥有再少的股权,仍能控制董事会,从而拥有公司的运营决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