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公司经营不善,原则上并不产生股东对公司的赔偿责任,更不存在股东对股东的赔偿责任。”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公司控股股东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可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上述侵害主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无权要求上述侵害主体直接向其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