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自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禁止股东资格的继承。但是在股东死亡后,合法继承人已自动继承了股东资格,此时修改公司章程禁止继承股东资格不具有溯及力。同时,股东资格系股东个人权利,修改股东资格继承条款应全体股东一致通过,而不能采用多数决表达方式,否则不具有拘束力。